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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21年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考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 (国标代码:11311)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八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三条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

    第十七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具有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十九条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www.fjsm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信息网页(http://zjc.fjsmu.edu.cn/main.htm)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2021年三明学院专升本考试录取分数线已公布,这里小编三明学院2021年专升本录取情况,有需要参加专升本考试考生们及考生家长们可以看看。


    2019年面向各省本科二批录取分数

    序号

    省份

    文史类

    理工类

    招生数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控制线

    招生数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控制线

    1

    河北

    4

    537

    532

    534.6

    461

    7

    494

    487

    489.4

    379

    2

    河北*

    5

    505

    494

    498

    461

    12

    461

    439

    449.1

    379

    3

    山西

    13

    507

    494

    496.7

    481

    33

    454

    432

    439.1

    432

    4

    内蒙古

    5

    497

    465

    482

    436

    8

    426

    371

    406

    352

    5

    辽宁

    4

    531

    527

    /

    482

    6

    465

    451

    /

    369

    6

    辽宁*

    4

    523

    515

    /

    482

    11

    447

    438

    /

    369

    7

    吉林

    11

    475

    460

    465.7

    372

    19

    466

    429

    441.2

    350

    8

    吉林*

    3

    /

    /

    /

    372

    4

    /

    /

    /

    350

    9

    黑龙江

    5

    471

    460

    465.3

    424

    5

    452

    441

    445.5

    372

    10

    黑龙江*

    3

    443

    433

    435.5

    424

    7

    416

    392

    399.9

    372

    11

    江苏

    8

    320

    315

    317.3

    277

    12

    331

    325

    326.8

    307

    12

    浙江

    34

    570

    557

    /

    496

    /

    /

    /

    /

    /

    13

    安徽

    4

    543.5

    540.7

    /

    504

    8

    487.5

    485.3

    /

    426

    14

    安徽*

    5

    526.5

    519.5

    522.2

    504

    13

    472.6

    442.8

    /

    426

    15

    河南

    24

    523

    513

    517.2

    447

    75

    491

    476

    /

    385

    16

    河南*

    6

    516

    492

    503.9

    447

    16

    452

    424

    /

    385

    17

    湖北

    4

    510

    508

    509.4

    445

    6

    473

    464

    467.9

    388

    18

    湖南

    15

    552

    540

    543.4

    523

    32

    483

    477

    478.8

    448

    19

    湖南*

    3

    546

    528

    537

    523

    9

    473

    454

    460

    448

    20

    广东

    6

    520

    516

    518.1

    455

    10

    459

    451

    455.3

    390

    21

    广西

    24

    505

    471

    /

    388

    90

    475

    433

    /

    347

    22

    海南

    5

    624

    618

    620

    593

    7

    589

    567

    572.8

    539

    23

    海南*

    5

    618

    607

    612

    593

    11

    566

    547

    555.5

    539

    24

    重庆

    3

    517

    514

    515.8

    458

    3

    486

    484

    485.2

    435

    25

    重庆*

    3

    490

    490

    490

    458

    10

    473

    448

    462.3

    435

    26

    四川

    19

    525

    513

    516.4

    472

    53

    533

    507

    512.3

    459

    27

    贵州

    56

    516

    499

    503.5

    453

    161

    440

    410

    414.8

    369

    28

    云南

    11

    531

    521

    525.4

    480

    45

    493

    473

    478.5

    435

    29

    西藏(汉、藏)

    4

    350

    324

    334

    320

    300

    7

    349

    289

    310

    320

    283

    30

    陕西

    6

    503

    499

    500.6

    400

    14

    458

    449

    451.8

    363

    31

    甘肃

    17

    499

    4914

    494.3

    400

    48

    451

    446

    447.4

    366

    32

    宁夏

    6

    524.2

    511.2

    516.7

    455

    7

    437.1

    427.1

    431.2

    381

    33

    山东

    8

    524

    521

    522

    503

    20

    484

    471

    473.9

    443

    34

    江西

    12

    544.9

    537.9

    539.7

    502

    15

    507.9

    493.9

    497.1

    449

    35

    新疆定向

    7

    457

    418

    438.7

    387

    3

    427

    391

    /

    326

    36

    新疆

    7

    /


    /

    387

    11

    /


    /

    326

    注: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辽宁*、海南*为中外合作项目,浙江省不分文理招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条  2021年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英语(师范类)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该两个专业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10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 (市、自治区)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 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仍同分的,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音乐类及播音主持类录取原则: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总成绩)和专业省(市、自治区)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时: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综合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福建省(综合分满分为750分)

        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40%+专业成绩×2.5×60%。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2.5×70%。

    2.其他省市(综合分满分为100分)

    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十九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投档成绩(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福建省体育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7.5×70%。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五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六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https://www.smxy.cn/zzglzx/main.htm)。

    第七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招生监察组.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三十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四条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五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六条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七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八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九条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四十条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www.fjsm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页(http://zjc.fjsmu.edu.cn/main.htm)查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三明学院

                                                                                                                          2021年3月29日

    2019年面向各省本科二批录取分数

    序号

    省份

    文史类

    理工类

    招生数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控制线

    招生数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控制线

    1

    河北

    4

    537

    532

    534.6

    461

    7

    494

    487

    489.4

    379

    2

    河北*

    5

    505

    494

    498

    461

    12

    461

    439

    449.1

    379

    3

    山西

    13

    507

    494

    496.7

    481

    33

    454

    432

    439.1

    432

    4

    内蒙古

    5

    497

    465

    482

    436

    8

    426

    371

    406

    352

    5

    辽宁

    4

    531

    527

    /

    482

    6

    465

    451

    /

    369

    6

    辽宁*

    4

    523

    515

    /

    482

    11

    447

    438

    /

    369

    7

    吉林

    11

    475

    460

    465.7

    372

    19

    466

    429

    441.2

    350

    8

    吉林*

    3

    /

    /

    /

    372

    4

    /

    /

    /

    350

    9

    黑龙江

    5

    471

    460

    465.3

    424

    5

    452

    441

    445.5

    372

    10

    黑龙江*

    3

    443

    433

    435.5

    424

    7

    416

    392

    399.9

    372

    11

    江苏

    8

    320

    315

    317.3

    277

    12

    331

    325

    326.8

    307

    12

    浙江

    34

    570

    557

    /

    496

    /

    /

    /

    /

    /

    13

    安徽

    4

    543.5

    540.7

    /

    504

    8

    487.5

    485.3

    /

    426

    14

    安徽*

    5

    526.5

    519.5

    522.2

    504

    13

    472.6

    442.8

    /

    426

    15

    河南

    24

    523

    513

    517.2

    447

    75

    491

    476

    /

    385

    16

    河南*

    6

    516

    492

    503.9

    447

    16

    452

    424

    /

    385

    17

    湖北

    4

    510

    508

    509.4

    445

    6

    473

    464

    467.9

    388

    18

    湖南

    15

    552

    540

    543.4

    523

    32

    483

    477

    478.8

    448

    19

    湖南*

    3

    546

    528

    537

    523

    9

    473

    454

    460

    448

    20

    广东

    6

    520

    516

    518.1

    455

    10

    459

    451

    455.3

    390

    21

    广西

    24

    505

    471

    /

    388

    90

    475

    433

    /

    347

    22

    海南

    5

    624

    618

    620

    593

    7

    589

    567

    572.8

    539

    23

    海南*

    5

    618

    607

    612

    593

    11

    566

    547

    555.5

    539

    24

    重庆

    3

    517

    514

    515.8

    458

    3

    486

    484

    485.2

    435

    25

    重庆*

    3

    490

    490

    490

    458

    10

    473

    448

    462.3

    435

    26

    四川

    19

    525

    513

    516.4

    472

    53

    533

    507

    512.3

    459

    27

    贵州

    56

    516

    499

    503.5

    453

    161

    440

    410

    414.8

    369

    28

    云南

    11

    531

    521

    525.4

    480

    45

    493

    473

    478.5

    435

    29

    西藏(汉、藏)

    4

    350

    324

    334

    320

    300

    7

    349

    289

    310

    320

    283

    30

    陕西

    6

    503

    499

    500.6

    400

    14

    458

    449

    451.8

    363

    31

    甘肃

    17

    499

    4914

    494.3

    400

    48

    451

    446

    447.4

    366

    32

    宁夏

    6

    524.2

    511.2

    516.7

    455

    7

    437.1

    427.1

    431.2

    381

    33

    山东

    8

    524

    521

    522

    503

    20

    484

    471

    473.9

    443

    34

    江西

    12

    544.9

    537.9

    539.7

    502

    15

    507.9

    493.9

    497.1

    449

    35

    新疆定向

    7

    457

    418

    438.7

    387

    3

    427

    391

    /

    326

    36

    新疆

    7

    /


    /

    387

    11

    /


    /

    326

    注: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辽宁*、海南*为中外合作项目,浙江省不分文理招生。


    三明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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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3
    •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

      为确保2021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学院全称:漳州科技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113(国标....

      12-03
    •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一、院校层次、性质学校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232学校地址:泉州市晋江博览大道(邮编362200)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12-03
    •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

      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6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

      12-03
    •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

      为了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院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学院全称及代码: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国标码13976)第二条 办学性质、层次....

      12-03
    •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在全国各省(市、....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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