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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工程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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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工程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3.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4.选考科目要求:

    专业名称

    选考科目范围

    建筑学

    物理,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工业设计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60名,其中建筑学专业30名,工业设计专业3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在线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原件需扫描成图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个人陈述,内容包括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700—900字之间。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上述材料除(5)以外缺一不可,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公章、无校长签名、无本人签名,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将取消相应报名资格。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确定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该专业考生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达到或超过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和书面评审成绩按比例计算总分,并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考生高中学考成绩占总分的80%,书面评审成绩占总分的20%。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级较高者。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3.综合测试: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综合测试均为静物素描。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结束后,各专业按计划数与入围数1:5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符合选考科目范围。未满足条件的报考无效,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高考总分

    20%

    20%

    60%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按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择优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4日9:00-3月18日16:30;

    2.材料发送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18日16:30(以材料上传时间为准);

    3.学校材料评审时间:3月22日-3月25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6日-4月1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4月3日-4月9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0日-4月11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3日-4月1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4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考生所交报名考务费一律不退。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思想品德、体测合格,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宁波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60名,其中建筑学专业30名,工业设计专业3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在线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原件需扫描成图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个人陈述,内容包括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700—900字之间。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上述材料除(5)以外缺一不可,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公章、无校长签名、无本人签名,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将取消相应报名资格。

    院校名称专业名称专业类别21年分数线
    宁波工程学院英语文史类227
    宁波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理工类173
    宁波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理工类184
    宁波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理工类183
    宁波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理工类203
    宁波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理工类203
    宁波工程学院网络工程理工类204
    宁波工程学院汽车服务工程理工类166
    宁波工程学院市场营销经管类215
    宁波工程学院物流管理经管类征求志愿中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3.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4.选考科目要求:

    专业名称

    选考科目范围

    建筑学

    物理,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工业设计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60名,其中建筑学专业30名,工业设计专业3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在线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原件需扫描成图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个人陈述,内容包括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700—900字之间。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上述材料除(5)以外缺一不可,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公章、无校长签名、无本人签名,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将取消相应报名资格。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确定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该专业考生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达到或超过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和书面评审成绩按比例计算总分,并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考生高中学考成绩占总分的80%,书面评审成绩占总分的20%。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级较高者。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3.综合测试: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综合测试均为静物素描。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结束后,各专业按计划数与入围数1:5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符合选考科目范围。未满足条件的报考无效,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高考总分

    20%

    20%

    60%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按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择优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4日9:00-3月18日16:30;

    2.材料发送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18日16:30(以材料上传时间为准);

    3.学校材料评审时间:3月22日-3月25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6日-4月1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4月3日-4月9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0日-4月11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3日-4月1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4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考生所交报名考务费一律不退。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思想品德、体测合格,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宁波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学生4年全部在杭州湾校区就读。

    第九条 学校简介: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通过国际专业认证专业11个。学校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21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3.学校2021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1年继续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5.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2)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合格者,均予录取。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网: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21年继续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 浙江省普通类提前录取。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各科成绩: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3.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之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4.选考科目要求:

    专业名称

    选考科目范围

    建筑学

    物理,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工业设计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第七条 招生计划

    总计划数为60名,其中建筑学专业30名,工业设计专业30名。

    第八条 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网上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报名入口”,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2.在线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原件需扫描成图片(JPG或PN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内容要清晰可见,篇幅完整,缺损、模糊等无法辨认真伪的扫描件不予认可。上传材料后无须再寄送纸质材料。

    材料包括:

    (1)《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需本人签名、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个人陈述,内容包括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700—900字之间。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

    上述材料除(5)以外缺一不可,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公章、无校长签名、无本人签名,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将取消相应报名资格。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确定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该专业考生全部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达到或超过报考专业计划数的12倍时,根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和书面评审成绩按比例计算总分,并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考生高中学考成绩占总分的80%,书面评审成绩占总分的20%。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往届生技术等第取信息技术或通用技术等级较高者。入围综合测试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3.综合测试: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综合测试均为静物素描。

    4.确定入围考生名单:综合测试结束后,各专业按计划数与入围数1:5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符合选考科目范围。未满足条件的报考无效,不予录取。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高考总分

    20%

    20%

    60%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分换算分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其余科目A等计10分;其它等级计分换算不分类,B等计5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在上述三项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按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择优录取。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7.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8.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4日9:00-3月18日16:30;

    2.材料发送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18日16:30(以材料上传时间为准);

    3.学校材料评审时间:3月22日-3月25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6日-4月1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4月3日-4月9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10日-4月11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3日-4月14日(以具体通知为准),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4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考生所交报名考务费一律不退。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思想品德、体测合格,准予毕业的,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宁波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选拔录取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工程学院2021招生章程-计划-招生专业以及历年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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